选举产生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调任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调任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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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选任制公务员调任需通过选举程序产生,适用于领导成员职务(如科级及以上)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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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普通公务员
普通公务员(如科员以下)的职务变动适用委任制或聘任制,不通过选举。
二、调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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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调任建议
由原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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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与考试
- 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选,必要时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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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需听取原单位、群众及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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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决定
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通过后,履行免职手续。
三、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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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需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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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匹配
需满足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且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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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限制
调任需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且单位领导职数需有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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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要求
避免近亲属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领导职务,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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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考核
新任职领导成员需经过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进行考核,合格后方正式任职。
五、法律依据
调任工作需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公务员调任制度的演变,重点突出了选任制公务员通过选举产生、严格考察和民主决策的核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