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复核人原则上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既是财务内控的基本要求,也是《会计法》对不相容岗位分离的明确规定。但小微企业因人手有限,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例外,需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监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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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制度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支账目登记工作。复核属于稽核环节,与出纳职责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同一个人操作易导致资金监管失效,增加舞弊风险。 -
企业内控实践
规范的企业需确保“管钱”与“审钱”岗位分离。例如,大型企业要求出纳负责款项收支,会计或独立复核岗核对凭证与流水,形成双向监督。若出纳兼任复核,相当于“自己检查自己”,内控形同虚设。 -
小微企业的灵活处理
部分小微企业因编制限制,可能由出纳临时兼任复核。此时需通过交叉审核(如负责人定期抽查)、电子留痕(如系统自动记录操作日志)等方式降低风险,但需明确这是权宜之计,非合规常态。 -
发票开具的特殊情况
在发票填写场景中,税法虽未明文禁止开票人与复核人同一,但财务会计制度普遍要求分离。若系统允许填写不同姓名,即使实际为同一人操作,形式上仍建议区分角色以符合审查要求。
总结:财务合规的核心是制衡。企业应优先遵循岗位分离原则,若客观条件受限,需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补足监督,并定期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