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上四休三”是否违反劳动法?关键看两点:一是每周总工时是否超过法定上限(40小时或44小时),二是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未单方降薪。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合法;反之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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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合法性核心
根据《劳动法》,标准工时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以更严格为准)。若“上四休三”下每日工作10小时(周总工时40小时)或每日8.8小时(周总工时35.2小时),均未超限,合法;但若每日12小时(周总工时48小时)则违法。 -
协商与合同变更
调整工作制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例如,若原合同约定“上五休二”,改为“上四休三”需补充协议,且不得单方降低工资,否则构成违法克扣。 -
加班与补休规则
休息日加班需支付200%工资或安排补休。若公司要求员工在额外休息日(如第五天)工作,却未支付加班费或补休,即属违法。 -
特殊工时制的例外
部分行业(如医疗、交通)经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需保证周期内总工时合规,且仍需支付加班费。
总结:合法“上四休三”需兼顾工时上限与员工权益,企业不可强制推行或变相减薪。劳动者遇侵权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