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
差旅费是否计入合同取得成本需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不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情形
-
与合同取得无直接关联
差旅费是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普遍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因此不属于合同取得成本。
-
合同金额与差旅费不成比例
若合同金额较小但差旅费较高,或合同金额较大但差旅费较小,则差旅费应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而非合同取得成本。
-
费用性质不属于直接成本
差旅费通常属于间接费用,而合同取得成本需是直接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投标费、佣金等)。
二、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情形
-
客户承担且与合同直接相关
若差旅费由客户承担且是取得合同的直接费用(如客户垫付的交通、住宿费),则应在合同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
可单独确认且可回收
企业为签订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需满足:
-
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
-
合同很可能订立。此时可在发生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合同确认收入时转入当期损益。
-
三、会计处理示例
-
客户承担的差旅费 :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账款(客户垫付)
合同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其他应收款
总结
差旅费的会计处理需结合合同关联性、费用性质及金额大小综合判断。与合同直接相关且可回收的费用可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否则应费用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