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卫管理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接受上级部门指导。以下是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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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根据《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级环卫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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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乡镇政府通常下设环卫所(或环卫部门),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监督及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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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关系
乡镇环卫部门接受上级环卫部门(如县级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形成条块结合的双向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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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核心职责,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则从规划层面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管理权限。
乡镇环卫管理以乡镇政府为核心,通过环卫所等机构具体落实,同时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