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天数
关于施工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要求,综合相关规范和搜索结果,主要规定如下:
一、时间要求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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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若未达到约定天数,可能被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如500元/天或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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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时间比例
部分规定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低于施工总时长的 80% ,但这一要求主要针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而非特指项目经理本人。
二、特殊情形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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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离开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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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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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缺席 :监理例会等关键会议每次缺席需支付100元违约金,迟到5分钟以上每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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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或累计不足 :未达到每日2小时或每周5天要求,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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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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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 :住建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文件对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提出要求,但具体天数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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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实际执行中,项目经理的现场时间要求主要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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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标准 :不同项目或地区对违约金的设定可能不同,建议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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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因现场时间不足引发的纠纷,需依赖签到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证明。
项目经理的现场时间要求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同时需满足行业规范的基本标准。若存在争议,应及时查阅合同条款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