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规定主要涉及职责履行、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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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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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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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黑名单”,限制未来3年内参与重点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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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带班制度者,住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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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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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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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时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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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项目经理责任,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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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与区域限制
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人,1年内不得在相关区域承接工程。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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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明确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的处罚措施,包括停业整顿、罚款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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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规定单位可因未履行职责解除劳动合同。
四、查处方式
住建部门通过核对文件签字、现场询问及检查办公情况等方式发现项目经理不在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