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判责需根据事故责任方行为及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责任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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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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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如逃逸、闯红灯等),或存在重大过错(如超速、酒驾等),则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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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公交车道行驶导致事故,且存在明显过错(如逆行、违规变道等),通常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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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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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有过错时,根据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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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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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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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责任: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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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情形
- 双方均无过错(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碰撞等),或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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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突发疾病 :若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不足部分由单位承担,司机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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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人过错 :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但机动车方无过错时最多承担10%赔偿。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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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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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总结 :判责需结合事故具体情形,重点分析行为过错及是否逃逸,最终由交警部门根据证据确定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