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或司机
关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需根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保险条款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赔偿责任主体
-
公交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人
公交车辆属于公交公司所有,司机作为车辆使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王大爷因公交车未待其完全进站即发动车辆受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19万余元。
-
司机个人责任
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争道抢行等),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可向司机追偿。
二、赔偿原则与程序
-
交强险优先赔偿
事故损失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或责任人承担。例如:交强险限额1.8万元,商业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补足。
-
责任划分依据
依据交警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过错比例(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无责。若司机负全责,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司机有过错,需与公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乘客责任
乘客因自身原因(如未站稳、打瞌睡)受伤,需自行承担或承担次要责任(如存在其他乘客未系安全带等共同过错)。
三、索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
及时报警与认定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为索赔提供依据。
-
保留证据
收集医疗费用、护理记录、交通票据等材料,必要时申请医疗鉴定(如伤残等级)。
-
协商与诉讼
可先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协商失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需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如合同违约)。
四、特殊情形补充
-
司机突发疾病 :若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伤,公交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可事后向司机追偿。
-
无责或轻微事故 :若司机无责或事故轻微,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方无过错)。
公交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公交公司,司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个人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条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