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主张“N+1”经济补偿: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中,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则需支付“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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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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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
劳动者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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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协商无果。
二、经济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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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含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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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通知金,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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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则仅需支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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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协商解除或因单位违法解除(如未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不适用“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