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多次提前去食堂吃午餐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背景
- 员工信息:小王,2021年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 提前就餐情况: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
- 公司处理:公司以小王的行为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
- 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员工因提前吃饭被公司辞退是不合法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