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需依法依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常见理由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过失性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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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泄露机密、打架斗殴、长期不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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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需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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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兼职影响工作 :经劝阻仍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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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判刑、拘役等。
二、无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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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岗仍无法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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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且无改善 :需考核记录和调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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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如企业搬迁、业务调整导致岗位消失。
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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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提前明确录用标准并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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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如因欺诈、胁迫签订合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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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需基于事实,避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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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需有规章制度、证据及合法程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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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需提前30日(经济性裁员)或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