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符合条件时要求重新鉴定。关键救济途径包括:异议需书面提出并预交出庭费用、可聘请专家辅助质证、重新鉴定需满足法定情形(如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等),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预司法鉴定结果。
若对鉴定结果存疑,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或补充。若答复仍不满足,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需预交相关费用。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可委托造价专家辅助质证。若鉴定存在资格不符、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等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费用应退还。需注意,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阶段提出异议更易推动修正,正式稿出具后重新鉴定难度较大。
异议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利用各阶段救济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