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15岁童工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主要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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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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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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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将按加重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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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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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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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每月罚款1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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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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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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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强迫童工劳动或使用童工从事危险作业致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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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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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需承担因使用童工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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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童工的,相关责任人将受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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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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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