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证明缺失导致的损失(如再就业受阻、社保待遇中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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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若拒绝开具,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
劳动者的**途径
- 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责令单位出具证明。
- 劳动仲裁/诉讼:若因证明缺失导致新工作录用取消或社保无法申领,可申请仲裁或起诉索赔,赔偿标准可参考原工资水平。
- 替代证明材料:协商无果时,可尝试用离职通知、社保停缴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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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法律效力与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书需包含劳动合同期限、离职日期、岗位及工作年限等法定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方为有效。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离职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单位拖延影响再就业或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