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被单位辞退,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 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 补偿金额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2.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工作年限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工资基数: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
- 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因特殊情况解除合同,需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
4. **途径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因病被单位辞退的劳动者,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