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重大疾病的医疗期计算需根据工作年限、疾病类型及累计病休时间综合判定,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享24个月医疗期,且累计病休周期与法定医疗期时长挂钩。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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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疗期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10年以上工作年限者,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为6个月,5-10年为9个月,10-15年为12个月,15-20年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例如3个月医疗期需在6个月内累计休满,24个月则对应30个月的累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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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医疗期: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大疾病的员工,无论工作年限,默认享有24个月医疗期。若24个月内未痊愈,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延长。部分地区(如江苏)明确支持此规则,但广东等地要求按基础标准计算,需注意地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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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循环与权益: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保。医疗期满后,若员工无法工作且未痊愈,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提示:企业应结合员工手册、地方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处理医疗期问题,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员工需保留医疗证明,及时沟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