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中标结果质疑期限根据采购类型和阶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一般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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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期限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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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采购人在公示期内(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接受质疑,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特殊场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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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内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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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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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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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且需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期间暂停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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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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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质疑事项涉及采购文件内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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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开标后结果(如工程招标),同样适用7个工作日质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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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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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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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指供应商实际获知权益受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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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指采购人、代理机构等义务人应当知晓权益受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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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救济 :
- 若质疑未获解决,可向采购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以上信息综合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中需以实际公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