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公告后提出质疑的期限如下:
一、质疑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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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需在中标结果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期限自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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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明确要求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涵盖采购文件、过程及结果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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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3日)可提出异议,但此条款主要针对评标结果,而非中标公告本身。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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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质疑内容涉及中标公告未公开关键信息(如规格型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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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期计算以供应商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为准。
建议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质疑,以确保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