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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通缉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的行为属于自首,具体依据如下:
一、自首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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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
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传唤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投案。即使是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只要表现出投案意图或实际行动(如准备投案、途中被捕),均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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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
投案后需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自首的核心要素。如实供述包括对通缉事实的交代及对其他相关罪行的说明。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明确,通缉后逃跑过程中主动投案,或准备/途中被捕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特殊情况说明
若在自首途中被他人发现或被抓捕,但能证明主观上有自首意图(如被亲友劝说、警方通知),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结论 :被通缉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依法构成自首,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尽快与律师沟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