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的特殊处理方式。
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要点提炼
- 企业生产特点:因生产特性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 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特殊处理: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具体解读
- 企业生产特点:某些企业由于生产工艺、工作性质等原因,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时间,如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
- 标准工时制度: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特殊处理方式:企业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轮班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以满足生产需要,同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相关法规
-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为企业提供了灵活处理工作时间的途径,但必须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这既满足了企业生产的需求,又确保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