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其核心条款包括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第三条列举劳动者八大权利,第十九条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第二十九条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等,全面覆盖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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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依据宪法制定。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涵盖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
劳动者基本权利
第三条集中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八大权利:平等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及其他法定权利。同时强调劳动者需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职业道德等义务。 -
劳动合同核心条款
第十九条要求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并明确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七项必备条款。第二十一条限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八条列举无效合同情形(如违反法律或欺诈订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细化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 -
加班与工资保障
第四十四条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工作日延长工时支付150%工资,休息日加班未补休支付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第二十九条禁止用人单位对孕期、工伤医疗期等特定情形下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
争议解决途径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步处理,劳动者可优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提示: 劳动法历经两次修正(2009年、2018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关注最新条款,确保权益不受侵害。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结合《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规综合理解,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