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时,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依据。
·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安全保护
劳动者有权在单位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工作环境、工具或安全保障时解除合同。例如,高风险岗位缺乏防护设备、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等,均属于典型违规情形。
· 拖欠劳动报酬或未足额缴纳社保
若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或长期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行使解除权。此情形下,劳动者不仅能主张解除合同,还可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 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
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强制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扣押身份证件等),并实际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在签订或修改合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信息(如虚假承诺薪资),或威胁****者接受不利条款的,合同自始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 强迫冒险作业或强令违章操作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无视安全规范,强行要求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中作业(如未断电检修电路、无防护进入污染区域),劳动者有权拒绝并立即解除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
· 其他法定违约情形
包括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严重侵害权益的行为,均适用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需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工作环境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需完善内部合规管理,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赔偿风险。该条款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路径,也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