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至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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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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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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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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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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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法定情形 :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14种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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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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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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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情形 :包括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合同(如劳动者患病、客观情况变化等),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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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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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劳动者患病、客观情况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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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四、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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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未补休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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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 :职业病、孕期、哺乳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法》第36至44条的核心条款,涵盖解除、终止、补偿等关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