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及经济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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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且双方未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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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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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包括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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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经营
如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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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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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均视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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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裁减人员,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
三、经济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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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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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计算 :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300%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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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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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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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且无法补休:不低于工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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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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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优先 :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时再支付工资报酬。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及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