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3号离职当月社保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无论员工在职天数多少,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就必须缴纳当月社保。个人部分需员工自行承担,但企业无权以“在职时间短”为由拒缴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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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员工3号离职时劳动关系仍存续,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当月社保。部分企业以“15号为界”的内部规定(15日前离职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投诉或仲裁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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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的常见误区:
- 误区一:“员工在职仅几天可不缴社保”。事实是,即使员工仅工作1天,企业也需缴纳社保单位部分。
- 误区二:“试用期社保可协商减免”。法律不允许企业通过协议免除社保责任,此类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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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途径:若企业拒缴,员工可向当地社保稽查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企业除需补缴社保外,还可能面临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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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与衔接:员工离职后,原单位需在15日内办理社保减员并出具转移凭证。新单位入职后应无缝续缴,避免断缴影响医保报销等权益。
总结:试用期员工离职当月的社保责任划分明确——企业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劳动者应警惕企业“潜规则”,积极维护自身社保权益。遇到纠纷时,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