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的递延所得税处理与旧准则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核算方法的变化
- 旧准则:允许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到未来期间。
- 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仅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关注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 基础观念的转换
- 旧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 新准则:基于“资产负债观”,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 报表列示及披露要求
- 旧准则:递延税项通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未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 新准则:要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规定所得税费用应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所得税相关的信息。
总结
新准则的递延所得税处理更注重资产负债表观,强调暂时性差异对未来税负的影响,并要求更清晰的报表列示和披露。这种变化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但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