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补偿年限与工资基数
补偿年限: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基数:
- 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规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标准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 若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需分段计算:
- 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规定执行;
- 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 若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需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N+1”规则:
-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地区差异
部分地区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规则有所不同,例如:
- 北京、上海等地明确包含加班工资;
- 四川等地则排除加班工资。
提示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应仔细核对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及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遇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