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期间,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禁止抢栽抢建行为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或突击养殖。违反者将面临不予补偿的后果,这是保障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措施。
二、异议反馈与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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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提出期限 :被征收人需在公告期内(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异议,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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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申请 :若超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可申请召开听证会,要求修改方案。
三、知情权保障
预公告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示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确保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信息。
四、补偿安置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区域进行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若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赋予其救济权利。
总结 :预公告期间被征收人需遵守禁止抢建规定,积极行使异议反馈、听证、知情等权利,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