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偿顺序:
① 清算费用优先支付;② 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次之;③ 税款及其他法定费用随后;④ 剩余债务按约定或比例清偿。该条款通过层级化安排保障各方权益,避免债务纠纷影响农村经济稳定。
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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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的优先性
组织解散或破产时,清算组运作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公告费)需优先清偿,确保清算程序合法推进。 -
职工权益的次优先地位
职工劳动债权(含工资、社保)优先于普通债权,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
税款与法定费用的清偿
国家税收及行政处罚款项位列第三顺位,平衡集体利益与公共财政需求。 -
普通债务的协商处理
剩余债务需根据合同约定或债权人协商比例分配,无约定时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体现公平原则。
总结提示
该条款通过清晰的清偿层级,既维护了职工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为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需注意留存财务凭证,确保清算程序合规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