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农村土地租赁需遵循自愿有偿原则,最长租期不超过20年,且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关键亮点包括:五年以上租赁合同具有物权效力,“四荒地”承包权更名为土地经营权,租赁双方权益受平等保护,流转需书面合同并鼓励登记。
-
租赁形式与期限
土地经营权可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普通租赁最长20年,超期部分无效,续租需重新签约。 -
合同效力与登记
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仍可对抗非善意方,强化了长期租赁的法律保障。 -
用途与主体限制
租赁不得改变土地农业性质,非农建设需依法批准。出租方需为集体成员或合法承包人,外租需经三分之二集体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
权益保护与纠纷处理
承租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金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纠纷可仲裁或诉讼,征收时经营权人有权获补偿。
提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四至、用途、租金等条款,并优先考虑登记以降低风险。政策可能因地调整,建议咨询当地农业部门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