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认定需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关键流程包括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和县级确权登记,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格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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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受理部门
宅基地认定实行“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机制。农户需先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提交申请,经村级公示审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
权责分工
-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
-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确权登记发证。
- 乡镇政府:统筹联审联办,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监督“三到场”(申请审查、开工放线、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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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历史遗留问题(如超占面积)需乡镇政府出具认定意见,违法部分需处置后部分确权。
- 非集体成员(如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一律不予确权。
提示:申请时需准备户口证明、权属材料及规划许可,避免占用耕地。确权后可通过“房地一体”登记保障权益,闲置宅基地可依法流转但不得违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