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给非集体成员。 关键亮点包括:宅基地不可单独继承但可“地随房走”、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需满足“地上有房”条件、转让需符合集体内部流转规则,以及因自然灾害灭失可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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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基本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但所有权始终归属集体。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面积限制,超占部分可能被收回。 -
流转与转让限制
宅基地不得转让给非集体成员,否则合同无效。集体内部转让需满足“受让人无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等要求,并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家鼓励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但禁止以退出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
继承规则的特殊性
城镇户籍子女仅能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若房屋灭失则无权继承土地。非亲缘关系的遗赠(如赠与非集体成员好友)不被法律认可。多子女家庭中,户内成员继续居住时,宅基地使用权不发生继承。 -
灭失与重新分配
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登记的宅基地转让或灭失需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保障权属清晰。
总结:民法典对宅基地的规定以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为核心,严格限制流转范围,并平衡资源分配与集体所有权。涉及继承或转让时,务必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