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回使用权规定明确:村集体可依法收回七类情形下的宅基地,包括骗取批准、闲置超两年、改变用途等,需经村民集体决议和政府审批,保障农民权益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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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必须收回。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经查实将无偿收回,确保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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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闲置或未建房的宅基地面临收回。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住宅(不可抗力除外),或房屋坍塌、拆除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使用权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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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的宅基地不予保留。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如私自改建经营性场所),村集体可报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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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设需要时可补偿性收回。为乡村公益设施或规划调整需占用宅基地的,需给予适当补偿并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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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消亡或无人继承的宅基地归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因户内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而灭失的,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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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面积部分需退回。建房时超过当地标准面积的,在分户、翻建时需按标准重新确权,超出部分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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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出与盘活闲置宅基地受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可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仓储等产业盘活。
合理利用宅基地资源需平衡农民权益与集体利益,建议村民关注审批要求、避免闲置,遇争议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