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无期限性和主体特定性三大核心特征,具体规定包括:使用权人可依法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但不得抵押;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可重新分配;转让需符合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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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与限制
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超标准占地。宅基地禁止抵押,且转让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城镇居民禁止购买。 -
取得与灭失规则
通过申请审批取得,需符合户籍和分户条件。因自然灾害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已登记的转让或灭失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特殊情形处理
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可盘活利用。违规占用或超面积部分需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政策分类确权。
提示:宅基地政策与地方规定紧密相关,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