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先签离职再入职的行为通常属于违法操作,本质是规避解雇成本、损害员工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此类操作往往违背员工真实意愿,且会导致工龄中断、经济补偿权益受损等风险。以下是关键分析:
- 法律定性:公司强制或诱导员工签署离职协议再入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员工无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原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而预签离职协议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
- 权益风险:
- 工龄清零:重新入职后,员工原有连续工龄可能不被累计,影响年假、经济补偿计算等权益。
- 补偿金损失:若公司以“自愿离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员工需通过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愿(如入职时被迫签署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 **路径:
- 协商优先:要求公司书面承诺工龄累计、福利延续等条款;
- 仲裁/诉讼:若遭辞退或不公待遇,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提示:遇到此类要求时,务必保留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轻信“形式流程”说辞,避免权益被动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