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现行法律中并无“自动离职”这一概念,其本质是劳动者旷工或擅自离岗,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合同,而非模糊处理。
-
法律明确否定“自动离职”效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自动离职”条款,历史文件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用人单位若以“自动离职”单方解除合同,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被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
合法处理员工旷工的关键步骤
员工连续旷工且无正当理由时,用人单位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旷工处理规则,并留存考勤记录、书面警告等证据。解除合同前应履行通知工会、送达解除决定等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
员工“不辞而别”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即使员工长期失联,用人单位未书面解除合同,劳动关系仍持续存在。法院判例显示,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补发工资或缴纳社保,故应及时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确认解除。 -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若员工因用人单位暴力胁迫、欠薪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离职,无需提前通知且可主张经济补偿。此时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抗辩无效,需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摒弃过时的“自动离职”概念,严格遵循法定解除程序,既保障用工管理权,又规避法律风险。遇到争议时,建议咨询劳动法律师或通过仲裁明确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