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行政处罚中与“56条”直接相关的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若存在以下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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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法定单据 :未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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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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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上述违法行为,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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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其他条款(如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需参考《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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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单据使用和罚款收缴问题,不涉及其他行政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