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及配件的处罚措施:
①无证生产烟草制品将面临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2倍罚款及公开销毁产品的处罚;②无证生产卷烟纸等配件同样需停止生产,并承担同等力度的罚款和销毁责任。
具体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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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后果
若企业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卷烟、雪茄等烟草制品,执法部门将强制关闭该企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涉案产品价值的1-2倍罚款,同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无证生产烟草专用配件的处罚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除责令停产和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配件价值的1-2倍,且所有涉案物品必须公开销毁。 -
法律执行目的
通过高额罚款和销毁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障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提示: 从事烟草相关业务务必依法取得许可证,避免因违规操作承担严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