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老公司的规定主要涉及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调整、责任范围限制及过渡期安排,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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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完成实缴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公司,若原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5年,需逐步调整至5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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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期与过渡安排
部分信息提到老公司可享3年缓冲期加5年实缴期(共8年),但此说法与权威性较高的规定存在矛盾,应以最新法律为准。
二、责任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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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阶段责任限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仅要求设立时已认缴但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包括后续增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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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例外
仅在公司成立时已认缴但未出资的股东适用加速到期条款,其他情形(如增资、股权转让)不适用。
三、过渡期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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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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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实施前完成的行为(如设立、出资)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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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实施后未完成的行为(如增资、股权转让)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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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优先
已经终审的案件适用旧法,再审案件适用新法。
四、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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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扩展 :新增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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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强化 :扩大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明确债务清偿时股东补充责任。
总结 :老公司需根据新法调整实缴期限,明确设立阶段股东责任,同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历史行为。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制定过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