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协议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合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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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且不超过法定期限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且延长后总试用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超过6个月),则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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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后签订补充协议
若补充协议签订时试用期已结束,则不属于“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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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只能约定一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禁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若在试用期结束后签订补充协议延长试用期,则属于二次约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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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试用期长度
无论是否二次约定,试用期总长度不得超过6个月。若超过,则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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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 :若被认定为二次约定或超过法定期限,劳动者可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主张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已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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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计算 :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工资差额。例如,某员工试用期3个月,实际履行4个月,则需支付1个月工资差额的赔偿金。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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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变更需严格遵循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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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前明确试用期条款,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争议。
试用期延长协议的合法性需结合是否协商一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及程序合规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