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3个月是否合法,需结合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情况及特殊情形综合判断。 关键点包括:法定试用期上限(如3年以上合同最长6个月)、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如疫情、医疗期)的例外认可。 若延长后总期限未超法定上限且双方协商一致,可能合法;但单方延长或变相二次约定均属违法,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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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试用期上限是核心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长度与合同期限挂钩:3个月≤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若原约定3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延长3个月后总试用期6个月未超上限,但需满足其他条件。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延长后总期限未超法定上限,若原试用期已履行完毕,延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二次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判例认为岗位无变化时的延长无效,用人单位需按转正工资支付赔偿金。 -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 协商一致且对劳动者有利:如劳动者因考核不合格同意延长,且总期限未超上限(如3年合同从3个月延至6个月),部分地区法院可能认可其合法性。
- 客观原因中止/顺延:如疫情期间无法返岗、医疗期内停工治疗,部分地区允许试用期中止或协商顺延,不视为二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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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单方延长或超期延长,需以转正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总结:试用期延长3个月的合法性需严格遵循“期限上限+单次约定”原则,用人单位应谨慎操作,避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遇争议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