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员工试用期,试用期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针对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有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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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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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次数: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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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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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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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成立情形: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试用期的约定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这些规定,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