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续订或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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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满十年,且期间未中断(如离职后再次入职同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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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时(即第三次签订),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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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或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在用人单位改制或初次建立劳动合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也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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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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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或第四十条第一项(如患病在岗)情形时,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