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
2. 最高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在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3. 用人单位的义务与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 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4. 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法律适用范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符合条件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拒绝续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