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五类,涵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及法定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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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可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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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单位核心制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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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失职/犯罪行为
包括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同时兼职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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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且无改善
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拒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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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如企业破产、转产或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且协商无果。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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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经考核未达标,可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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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障
如未支付工资、社保或违反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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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或因法定情形(如单位破产)导致合同自然终止。
三、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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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撤销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聘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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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如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注意 :解除合同需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