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在判决书生效后的30日内支付,那么这30日过后的那一天就是申请执行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点。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交在执行申请期限内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来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法院将不予执行。
因此,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在这两年期限届满后仍未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