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受让方身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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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受让方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因为宅基地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分配的福利性建设用地,保障的是本集体成员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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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如部分地区允许在县域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适度放宽了受让方的范围限制,但总体上仍限定在农村集体成员范畴内,城里人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受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一户一宅”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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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必须拥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确保其转让后自身仍有居住之所,同时也防止通过转让宅基地牟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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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在本村集体中未曾拥有过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原则,保障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宅基地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造成资源分配不均和浪费。
- 集体同意 :
- 宅基地的转让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代表,有权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集体利益,避免因随意转让引发土地纠纷、破坏村庄布局等问题。
- 符合规划要求 :
- 宅基地转让不得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例如,不能将位于农田保护区或已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等特定区域内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用于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建设,保证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有序开发与利用,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转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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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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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需获得集体组织的批准,因为集体组织对宅基地的管理负有责任,需确保流转符合村庄的整体规划及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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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 禁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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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得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买卖协议”,该协议也无效。因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受该集体的宅基地福利,且此类交易可能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无序开发及集体土地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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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合法审批流程的流转同样不被允许。例如,未经村集体同意、乡镇政府审核等程序的宅基地转让行为均属违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土地纠纷,同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