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预算的审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行使。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 中央预算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需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最终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并通过。
- 地方预算审批
地方各级预算(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财政部门需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补充说明
全国人大通过预算审查,实现对国家财政活动的监督,确保财政政策与国家战略一致。预算调整需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体现了我国预算管理的法治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