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虽未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视同已缴费年限。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以下群体:
- 企业职工
1992年(部分地区为1995-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工作年限。
- 特殊群体
包括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知青下乡年限、调入企业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等。
认定依据与计算规则
-
认定依据 :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
计算规则 :
-
仅限社保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改革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
复员退伍军人、知青等特殊工龄可直接计入;
-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确定最终工龄,用于养老金核发。
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 维度 | 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
| 时间范围 | 社保制度改革前工龄 | 社保制度改革后缴费年限 |
| 缴费状态 | 视同缴费(无实际缴费记录) | 实际缴费(存在缴费记录) |
| 养老金计算 |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 | 仅计发实际缴费年限部分 |
示例
某职工1970年参加工作,1992年单位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若该职工在1992年前工作了12年,1992年后又工作了8年,则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2年,实际缴费年限为8年,总工龄为20年。
以上内容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权威解读,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